关于林口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收费票据丢失的通知
时间: 2019/12/09 来源: 医疗保障局 点击数:1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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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维护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会计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就妥善解决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医疗收费票据丢失,应马上到就诊医院填写《丢失医疗收费票据申请表》,如参保人已死亡,由其直系亲属代办填写。(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死亡火化证明)

    2、参保人员提供就诊医院丢失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如参保人员丢失票据数额较大,县医保部门出具核查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票据使用。

    4、参保人员提供在其它部门未报销过的承诺书。

    5、防止参保人员以丢失票据为由重复报销,县医保部门与各商业保险公司建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数据库,以备核查。

    6、县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上报住院票据时随同上报丢失票据登记表。

    7、参保人员申报材料齐全后,到就治医院或经办服务中心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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